四川省福利工厂安置残疾人达一定比例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1-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1信息】 政策
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988年11月25日,四川省税务局川税二[1988]53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政部门
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工厂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该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释义
一、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办的福利工厂,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性。
不仅有利于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为国家和社会减轻负担,而且可以充分发挥残疾
人员的聪明才智,使其自食其力,同时创造财富,为让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因此,
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员的认定、审核
(一)残疾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四残”人员的《残疾证》应是由卫生部门确认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发给
的《残疾证》。
(二)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生产企业应将安置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妥善保管,以
备有关部门审核。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下,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有关证照。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福利工厂用地,才能减半征
收土地使用税。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企
业的生产流程与残疾人性质相适应,有利于人尽其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
率。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生产、经营
的行业和范围。
(四)每个残疾职工都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对以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员为
名,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计算残疾人员比例的基数。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
(六)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管理
一、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
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同时附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
务登记证影印件(同时附民政部门批文);(二)《残疾证》复印件;(三)企业财务会计
年度报表;(四)土地使用证书影印件;(五)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情况相关资料;(六)
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以上各种材料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
准后,方可享受减税照顾。
二、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自觉
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凡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
告,不得借福利企业之名骗取减税、免税照顾,享受的减税应用于生产发展和福利事
业,不得将减征税款挪作他用。
举例
例:某福利生产企业在1998年初,因生产需要向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告
,需用部分残疾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于元月10日向社会公开招聘了残疾人员20人,
企业经过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并签订了用工协议,该企业原有职工42人,企业生产
地址位于二环路外侧,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于1998年12月底,企业财务部门根据
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进行计算:
安置残疾人员比例=20(人)÷企业职工总人数×100%=48%
一、经计算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达到48%,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要求,可向税
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附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各种证件
(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有权审批的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
于1999年2月正式批复同意给予该企业减半征收1998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
税。
三、如果该企业原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已全额计算并解缴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
计算退库或抵下一年度企业应纳的土地使用税。
四、如果该民政福利企业所招聘残疾人员没有发生变化或变化后安置的残疾人员
比例仍然达35%以上(含35%),同样按以上的报批程序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方可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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