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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房产应分别计税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公司进行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应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总计为1729.2万元,包括办公楼、职工用 家属住宅楼和一部分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宾馆、商场。该公司计算年度应纳房产税时, 将全部房产均安原值减征30%后,适用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对出租房屋部分 按收取租金租用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目前,该局已责令该公司补缴1996年、 1997年房产税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河南省规定为30%。房产出租的,以 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该公司计算缴纳房产税,应将自用房产和出 租房产分开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不能把高税率的收入混入低税率中,以低税率缴税, 从中偷逃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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