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1-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1信息】 某人是一名经营服装的个体户,经营地点
在赣县。近日,听说信丰县的服装生意比较好做,便想去信丰试试。请问,如果该人
在信丰销售服装,应如何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
号)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
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第三十四条规定:外
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
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限
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该人应
先向赣县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后,在经营前向信丰县国税
局申请报验登记,经营结束后,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限在
信丰县国税局结清税款,回到赣县之后,在所持《证明》有效期限届满10日内,到
赣县国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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