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为职工提取集体福利费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食品生产企业,公
司成立以来,始终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事宜,从来有过违法行为。近日,税务
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认定公司提取的保险福利费用等超出了预提范围,并将
超出部分相应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该公司完全遵照现行财务制度提取有关费
用,并且一直都是这么处理的。请问:保险福利费是否可以预提?如不能预提,应如
何处理?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
负债管理时,应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税收政策计算纳税。
拿预提福利类费用来说,许多项目国家已经做出了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并在税前
给予列支,如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等。这样,如果允许企业仍按现行财
务制度的规定预提福利类费用,势必造成企业重复计提、列支。但同时,考虑到企业
除了发生上述各项保险福利费用外,可能还将发生其他福利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
于1999年10月发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
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通知
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
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
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其余福利类开支,无论财务制度上如何规定,都不得在税前
预提,应按企业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
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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