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业主出租境内房产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人的一位朋友在一家香港公司财务部工
作,询问,他所在公司准备将其在北京的房产出租给某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供该代
表处员工使用。不知应该缴纳哪些税,(该香港公司在北京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税率应
为多少?如果是香港居民个人发生上述出租业务又该如何纳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香港公司取得租
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其中包括将财产
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租金的),扣除营业税税额后,应缴纳20%的所得税。同
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
规定,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所以,租金预提所得税可减按10%的税
率征收。据此,香港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项所得
税,以香港公司为纳税人,某代表处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该公司作为房产所有者,还应以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
率缴纳房地产税。由于该香港公司不在产权所在地,故应由承租人即某代表处代为报
缴房地产税。
如果香港居民将其内地房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其出租内
地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除缴纳营业税和房地产税外,其租金收入在扣除下列费用后,
还应按20%的税率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每次租金收入个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
减除20%的费用;
2.在出租房产过程中按租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可凭完税凭证从租金收入中扣
除;
3.出税房屋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
人负担的,可以从租金收入中扣除,但允许扣除的修缮费,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
扣不完的,准许在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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