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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和承租方,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单位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的 公司,租用市医药局办公楼的一至二层开展业务,办公楼的三至五层仍由医药局办公 使用。近日,地税局要求该公司补缴大楼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对此,该公司认为, 他们只租用大楼的部分楼层,不应让其负担全部的土地使用税。请问这笔土地使用税 应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 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纳税人的认定,《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是这样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 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 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税法讲得很明确,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情况下,才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土地 使用税。而该公司仅仅租用了医药大楼的部分楼层,土地使用权仍属市医药局所有, 因此,该医药大楼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应由医药局缴纳。但医药局属于国家机关, 根据《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其用于办公或公务的自用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用 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医药大楼实际占用的土地应按其 用途依照一定的方式(如按使用面积)进行分割,用于办公的房产占用的部分免税, 用于租赁的房产占用的土地则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就哪部分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为市医药局,该公司不负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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