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1信息】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有两种情形:
一是与纳税本身有关的争议;二是因税收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对这两种争
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
1.有关纳税本身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应纳多少税款、何时纳税、是否应
加收滞纳金及加收的数额、是否应当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
这方面争议的,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然后可以在
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注意不得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上一级税务机关没有在
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则纳税人可在上述复议期限(60日)期满后15日内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这类争议必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争议——按税务
机关决定缴纳有关款项——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2.有关税务处罚和强制措施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是否应进行处罚及处
罚的力度、是否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纳税
人对税务机关在这些方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自税务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一级税
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复议期限(60日)期满后
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也可以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
在接到税务机关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自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解决前一类争议的程序不同,解决这类争议时行政复议不是必经
程序,如果你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不信任,你可以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税务机关可以继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对于税务处罚决定,如果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
诉,但仍拒不执行税务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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