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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益救济性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1-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某家私营企业,想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捐赠,问哪些公益救济性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 答:公益救济性捐赠可税前全额扣除有三种情况: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根据财税[2000]21号文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根据财税[2000]30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三、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根据财税[2000]97号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该企业可以对这些机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税前全额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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