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公民想开发票怎么办——先完税再开票
录入时间:2001-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1信息】 这几天家住北京市宣武区的张大妈一直为
发票的事发愁。自家想出租的3间门面房终于有家公司给了一个好价钱,可人家非得
要发票入账,张大妈说:“我一个老太太上哪儿去找发票啊。”急得她甚至想到西直
门去买张假发票,可又怕被警察抓住。没办法,张大妈最后只好向北京市宣武区地税
局求援。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的小何告诉张大妈,根据北京市地税局今年4月下发的《关
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张大妈
完全可以在税务局取得正规发票,但必须是缴纳相应的税款后才能开取。张大妈说:
“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只要能取得发票,咱愿意缴税。”最后,张大妈在缴纳了
相关税款后,高高兴兴地拿回了税务局开出的发票。
其实日常生活中类似张大妈这种情况的还有一些,比如有的公民把自己祖传的秘
方转让给某公司,该公司购买秘方当然得有发票入账,可公民个人又没有领购发票资
格,最后他就要到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后再取得相应的发票。又比如那些属于自由撰
稿人的公民个人,购买其稿件的单位也需要发票入账,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也需要到
税务局完税后取得发票。有的公司对其职工规定有住房补贴,但取得补贴的职工必须
要拿相应发票报销,这部分职工租房也需要房主开具发票。为方便这部分纳税人领购
发票,税务部门于是出台了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完税后可开具零散发票的相关规
定。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开发票并不是这些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缴税的前提条
件,不管其开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照章纳税都是其应尽的义务,所以不存在负有应
税义务的公民个人不开发票就可以不缴税,开发票才需要缴税的说法。
都有哪些公民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零散发票呢?北京市地税局日前下发的
《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
定,不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应税义务人,在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应税收入的数额和性
质,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后,可申请税务机关为其开具零散发票,但税务部门在提供
相应发票时,应按公民个人所提供发票的票面金额或所开具的发票金额,按次计征其
应纳税额。
具体说来,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申请开具发票时需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应税收入属于服务、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经营项
目证明的,实行按次以5.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0.5%);
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应税收入属于房屋租赁收入证明的,实行按次以18%的综合
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房产税12%、
城镇土地使用税0.5%)。其中属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用于居民住房的,实行按
次以10%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5%、
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0.5%);
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应税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及文化体育业经营范围证明
的,一律按次以6.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和教育费
附加0.5%、个人所得税3%);
凡纳税人不能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上述内容的,一律按次以15%的综合税率计
征税款(其中:营业税1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文化事业建设费3%)。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应税范围的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
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房屋租赁所得暂按10%计征)。凡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范围的,以每
次财产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
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提供合理费用证明资料的,一律按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
原值后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属于偶然所得应税范围的,一律按20%计征个
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假如前文提到的张大妈3间门面房取得的租赁收入为6000元,
则张大妈需按18%的综合税率计缴1080元税款和372元的个人所得税后
[(6000-1080-6000×20%)×10%],才可以取得相应的发票。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的统计表明,今年1月~6月,该局共向公民个人开具零散
发票76份,征收税款19.96万元,申请开具的零散发票中主要以服务业收入和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主。到税务局申请开具零散发票的张先生对记者说:
“我觉得缴税多少并不重要,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