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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主管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之内发现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之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 或者少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之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 以延长到10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骗取的退税 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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