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主管税
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之内发现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之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
机关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
或者少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之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
以延长到10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骗取的退税
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