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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法的,怎样处罚?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按照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受贿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 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和 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物的,必须退回, 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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