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加征特别关税商品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对 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特别关税的商品,涉及 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共60个,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是:特别关税税额等于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特别关税税率。相应的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完税价格均包括加征的特别关税税额。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 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