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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是一下岗工人,很想另谋职业或从 事个体经营,急需了解国家对下岗再就业者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你们能帮助我吗? 答:下岗再就业者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营业税的优惠。下岗职工从 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 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 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 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2)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安置下岗、失业职 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所得税3年。安 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吸收下岗人员达 到3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 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2年。(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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