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助性劳务,应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
助性劳务主要是指: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
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
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如仅为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助性劳务,不用纳税。但为总机构所
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准备性、辅助性劳务,应由代表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业务情况并
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根据税法规定作出认定。未向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被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为存在应税劳务的,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应按规定加
收滞纳金(税款追溯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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