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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助性劳务,应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 助性劳务主要是指: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 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 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如仅为总机构从事准备性、辅助性劳务,不用纳税。但为总机构所 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准备性、辅助性劳务,应由代表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业务情况并 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根据税法规定作出认定。未向税务机关进 行申报,被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为存在应税劳务的,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应按规定加 收滞纳金(税款追溯期不少于3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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