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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件》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贷用的更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 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1986年9月15日] 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非营业用的车船; (二)在企业内部行驶的专用车辆; (三)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 (四)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 (五)公园、水库以及其他游览区出租的载重量在一吨以下(含一吨)的游艺船 (艇); (六)自行车; (七)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三、《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车船; (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船;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辖区内脱贫以前的乡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车 船;  (四)公路渡口的渡船。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四、《辽宁省率部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缓税项目 (一)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二)市内公共电车(含有轨和无轨)、汽车(不含出租的)。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五、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市级审批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下列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给予适 当减免税照顾: 1.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车船; 2.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民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船; 3.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辖区内脱贫以前的乡、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船。 4.公路渡口的渡船。 [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车8月12日] (二)省级审批权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纳税确定有困难 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1986年9月1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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