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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得到明确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回放]:2001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就有关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 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 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 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点评]:此《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 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而制定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指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 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 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 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a2001061900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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