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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的时间是以过户为准还是法院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某银行起诉一未能到期还款的抵押贷 款户,法院将所抵押的房产判决给银行。请问缴纳契税的时间是以过户为准还是法院 判决生效时间为准? 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应该 说,法院将抵押的房产判给银行的当天,银行作为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但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为便于契税的源泉控制,保障契税收入,契税的纳税环节又定在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的凭证之后,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因此,银行办理抵押房产产权变更,其缴纳契 税的时间,应在产权变更之前缴纳。(m20010605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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