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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税务行政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录入时间:2001-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1信息】 问:近日,我市国税局在税收检查中,认 定我存在偷税行为,对我作出补税罚款的决定。但在偷税认定上我与税务机关持异议, 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就向该局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问在复议期间,我 是否可以暂不补税和交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 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根据第三种情形向申请复议的税 务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你应在你市国税 局规定的限期内及时补税和交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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