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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该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6/2001信息】 近日,有一些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他 们对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如何处理存在疑惑。对此,笔者作如 下解释,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知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一般来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收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是否符合事实。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纳税人应将《税务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种类与自 己现实情况进行对照,真正搞清楚属于哪种处罚。 二是《税务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是否正确。税务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否则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 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具体讲,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以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公民、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为前提,对没有实施税务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 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必须由享有税务行政 处罚权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实施(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 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所决定);适用 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税务违法者;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还要考虑追究责任 的时效。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同一项税务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责令纳税 人及其他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 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实施税务违法行为、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观的等等,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是《税务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有 三种:(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税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税务处罚决 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 务机关名称,并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除法定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无 论多么重大的案件,税务机关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经过是:立案程序; 调查程序;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日期);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是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履 行的程序性义务。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意见,提出有关证据。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提请 税务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不服处罚时可以申请复 议或诉讼等程序性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罚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手中)。 (三)听证程 序。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听证, 给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已意见的机会。 四是如果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罚 决定书》后,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符合事实,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执行,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有权拒绝给付。如果对税务 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同时还应该注意,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来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 困难,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在暂缓或分期缴纳的期限内,不 加收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当依法加收罚款和强制执行。(w2001060535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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