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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如何使用税务登记证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日前,笔者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纳税 人在使用税务登记证方面存在有不亮证经营的;有把税务登记证转让给别人的;有遗 失后,不申请换发新证的;有领购发票不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这都不利于规范税收 征管。因为您不亮证经营就有谎报停歇业、弄虚作假的嫌疑,也有可能被执法人员认 为您无证经营;您把税务登记证转给别人,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您领购发票不 带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就不予受理,无疑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这些现象,笔者认为很有必要提醒纳税人,您在使用税务登记证时,应注意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证应悬挂在营 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向当 地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换发新证;纳税人在办理 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等有关事项,此外,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先持税务登记证 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验登记。 只要您在使用税务登记证中注意以上几点,就会方便您的办税,同时对一些弄不 懂的地方,多向税务人员咨询,可以避免因不懂税法而遭处罚的尴尬。 (a20010605006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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