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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1-06-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4/2001信息】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 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 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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