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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外地牌照的车船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纳税

录入时间:2001-05-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最近,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在车船使用税 的征收工作中发现,当地有些个人的车辆挂了外地牌照而未进行纳税申报,对这些车 辆地税机关依法征收了车船使用税,并对其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 了罚款决定。有些当事人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的车辆应在牌照领取地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是:“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 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因此,个人拥有的挂了外地牌照的车船,仍 应在其住所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地税机关作出的补税罚款决定 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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