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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化肥企业改产尿素免税有界限

录入时间:2001-05-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近日,山西省临猗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 化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2000年12月,把改产后又扩容生 产销售的尿素产品视同免税货物进行核算,少缴增值税3.62万元。税务机关对该公 司作了补税处理,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此,企业财务人员 十分不解,认为该公司是在停产钙镁磷肥后改产尿素的,符合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资料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规定:“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其享受免征增 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 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 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的这部分尿素产 品作为应税货物应依法补缴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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