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1信息】 农村屠宰业户在农民手中收购生猪,宰杀
后到市场销售,请问是按6%的征收率还是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农村屠宰业户(小规模纳税人)在农民手中收购生猪,宰杀后到市场销售,由于其
销售前要经过一个宰杀的过程,因此,不能按商业对待按4%的征收率缴税,而应按6
%缴纳增值税。
至于单纯收购生猪、销售“毛猪”的业务,由于不存在加工过程,因此,对其应
按商业对待,依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税。如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13%的
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农民或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凭税务机关监制的
收购凭证铵10%抵扣;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技13%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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