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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按原契税条例纳税

录入时间:2001-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1信息】 一家投资开发企业,1995年4月至1996年7 月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房监部门代 扣代缴营业用房3%、住宅房1.5%的契税。 请问:在新契税条例实施前(1997年10月1日以前),该公司已与消费者签定购房 合同,并按总额比例预收部分购房款,在办理房证中是否应缴纳契税? 按照契税有关政策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后 转移合同的时间为准,凡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仍按原条例 规定执行;1997年10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此,该公司在1997年10月1日前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户不能享受免税优 惠,应按原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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