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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成都开设分公司要缴纳哪些地方税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问:我是外地一家公司,欲在四川成都开 设分公司销售电子产品,请问要缴纳哪些地方税? 答:应缴纳以下地方税、费、基金和附加: ①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以内的,按18%征收;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 -10万元之间的,按27%征收;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征收。 ②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缴纳增值税的7%征收。 ④交通建设费附加,按所缴纳增值税的4%缴纳。 ⑤教育费附加,按所缴纳增值税的3%缴纳。 ⑥职工个人教育费,按实发工资的1%缴纳。 ⑦副食品风险调控基金,按增值税含税收入的1‰缴纳。 ⑧若签订有购销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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