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房不用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通
知,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就契税有关政策做出了明确
规定。
通知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
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
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资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
免征契税。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有关部门在解释这一政策时指出,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房免征契税,一方面
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统一。1997年颁布的师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同时,《中华人民共
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
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但对既属于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又是采用预付
集资建房款方式,是否应该缴纳契税!问题,始终未予明确。另外公有制单位除了现
有存量公有住房参与房改外,许多单位采取了在社会上购买部分商品房或集资建房的
做法,而这些新房也同样需要按照房改政策和价格卖给职工。因此,对城镇职工不论
采取怎样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清、预付、分期付房款),税收政策上应当一致。
这样从政策上统一后,电就照顾到了职工购房的利益,减轻了城镇职工购房负担。另
一方面,这次对政策的调整,再次体现了税收对住房制度改革的支持和对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的推进。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到位,将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
和加快住房货币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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