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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1-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1信息】 问: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一些特定货 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如何调整?   答: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 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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