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碎石生产是否有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湖北04/09/2001信息】 问: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回乡后准备在老
家废石场上筹建碎石生产厂(该废石场属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武钢大冶铁矿开采矿石时
排出的废石),所生产的产品均为建筑材料,其中有部分产品可销往铁路采石场作路基
道碴用。
请问我厂产品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能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该上
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你厂应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
及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
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
省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厂产品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
范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当地经贸委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所以,你厂应
向当地经贸委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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