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淡季也应正确使用发票和按时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问:我是一个在旅游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个
体户,因为旅游有淡季和旺季之分,1999年10月我领了两本定额发票,票面总
金额为15000元,由于是淡季,发票用量少。去年3月开始有了生意,我就去换
发票,税务人员复核时发现我剪错了发票,并让我追回来。去年5月我去缴税款,税
务人员说要按2000年对饮食业个体户核定的综合税率计税(2000年的综合税
率比1999年高)。我不明白,1999年领的发票,为什么要按2000年的税率
算?另外,税务人员又将我已使用并已纳税的这两本发票存根上的号码又填写在我的发
票准购证的批准购领数量栏中(不知是税务人员粗心还是故意),加上本次购买了两本
发票,2000年领购发票总数量为4本,这样一来,2000年我购买发票的总金
额不就要多出15000元吗?假若这15000元又要我缴税,我该如何?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
服务厅或征收站(点)申报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因此,无论是淡季或旺季,你的
经营情况都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照章纳税。由于未申报,1999年用了多少发票,
去年用了多少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3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只能)从高核定应纳税额。
二、发票是控税、管税的重要手段,用票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领购、开具、保管好发票。你在领用
发票中未按要求正确开具和裁剪发票,税务机关要求你追回剪错的发票是对的。
三、你来信反映税务人员把你已使用并已纳税的发票又登记在"发票领购征"的批
准购领栏中,对这个问题,你可以到税务部门核对,如属实,请他们予以纠正。"以票
控税"是税务机关对账制不健全或无建账能力的饮食业纳税人所采用的一种税款征收方
式,但税务机关不会重复征税。
另外,提醒你应特别注意的是,你必须在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
内,如实申报纳税并保管好纳税凭证,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否则,税务机关除依法
追缴税款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通过以上的宣
传介绍,相信你会明白其中的道理,并能做一个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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