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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税费应予以退还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问:1.我公司位于农村,距县城lO多公 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计征税(费)率是多少? 2.如原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税(费)率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税 (费)率的,其税(费)如何退还?其手续如何办理? 3.我公司既不在工矿区,也不在人口集中的建制镇,而位于行政自然村,是否 属于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答:1.城建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 2.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率征收的税(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退还纳 税人。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退税 (费)手续由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办理。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 收。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区划确定。贵公司 是否在征收范围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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