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⑴凡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规定
的车船使用税集中征收期限内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责令限期在四月底前改正,同时属应税车辆的应补缴税款,除按应纳税额每日加收2‰
滞纳金,并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属免税车辆的,比照应税车辆
的计税标准,在二千元以内处以其一倍的罚款。 ⑵对超过四月底改正期限未改正的,
属应税车辆的,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四倍的罚
款;属免税车辆的,可比照应税车辆的计税标准在一万元以下处以其应纳税款两倍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其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对新购置的车辆
应在领取牌照后三十日期限内办理纳(免)税申报手续,对超过此期限后三十日内改
正的,比照以上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超过申报纳税期限三十日后仍未办理纳(免)
税申报手续的,比照以上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