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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 体规定如下: 凡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一次于3月1日—10日内申报缴 纳;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年分二期于3月、9月1日—10日内申报缴纳; 50万元以上的,按年分四期于3月、6月、9月、12月1日─10日缴纳。 纳税人申报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承租、借用、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土地的纳税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人, 也应在每年3月1日—10日内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纳 税申报6—14号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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