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登记注册税务登
记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31日内到征收服务大厅纳税申报 窗口申报;其他单位
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1—31日内到征收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窗口申报。 纳税人申报时
应报送《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款解缴
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建行代办 窗口解缴税款,然后持银行盖章税票及车船
使用税纳(免)税证和行车证到征收服务大厅窗口审验盖章,并购买车船使用税税讫。
单位新购置的机动车船应于取得行驶执照30日内到征收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申报,领取
《纳(免)税证》及完、免税标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