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为何被补税罚款?
录入时间:2001-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1信息】 某名按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加工业户,国
税机关核定2000年度每月缴纳增值税180元。前不久国税机关检查时,根据该人的帐簿
和发票等凭证,查出2000年6月—200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7391.40元。因此,对该人
按偷税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既然按“双定”业户缴了税,为什么还要补税罚款呢?税
务机关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国税机关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文《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额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
核定定额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按你
所说,很显然你的月经营额已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30%以上。因此,你应及
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补税和申请调整定额。而你未申报,就构成了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应当进行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