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临时经营户领购发票应如何管理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问:我是一名专门从事蛇业生意的外地人,
由于业务需要,于1999年12月12日凭我本人所在地国税机关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请领购产品销售发票一本,而税务机关却要求我交纳2000元保证金,并限我
于2000年2月12日前缴销发票。在2000年5月16日,税务机关以未按期缴销发票为由,
对我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直接从保证金中扣缴。请问:国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合法
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
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第十九条又规定,税务机关对以上类型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显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其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是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因此该国税机关
的作法是正确的。 (as20010104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