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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政策释疑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联合发出 通知,决定2001年1月1日开征的车船购置税(简称车购税)暂由原车辆购置费(简称 车购费)稽征机构代为征收。2000年12月26日,在省国税局、省交通厅联合召开的全 省车辆购置附加费改税工作会议上,本刊记者就车购税政策和征管方面的有关问题采 访了山东省国税局有关负责同志。 1.问: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前不久己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部联 合发布了国税发[2000]211号文件,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和国税发[2000]211号文是当前征收车购税的政策依据。 2.问:车辆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 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何理解“价外费用”? 答: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购车价款之外支付给销售者的违约金(延期付款的利 息)、手续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价外收 费。之所以把价外费用计入计税价格,目的是尽可能减少漏洞,防范避税。这也是税 比费更规范、更严密的地方。 3.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购买 价若为含税价如何换算? 答:对纳税人(车主)申报的含税价格,目前一般按17%的增值税税率扣除。扣 除后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公式:计税价格= 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17%)。 4.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在内容上有何 异同?缴税比缴费负担轻了还是重了? 答:车购税暂行条例是在车购费征收办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内容相同,《条 例》中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率、免税范围等与《办法》的提法基本一 致。《条例》在《办法》的基础上又结合税收的特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比如为 体现税收公平,进口车辆计价上,计税价格不再包含增值税;在减免税问题上,提高 了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审批;在免税范围上,明确了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列入 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等等。总的看,车购费改税后负担不变。进口购车 计税价里因为剔除了增值税,负担比以前要轻;国内购车,只要采取现货交易又不牵 涉价外收费,负担也不会变。 5.问:国税发[2000]211号文规定,车购税暂由交通部门代征,这是为什么? 答:车购税从颁布《条例》到开征只有一个半月的时间,时间很短,要在年内完 成交接工作难度很大。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协调,同意2001年1月1日开征 的车辆购置税先委托交通部门代征,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共同管理。 这是保证车辆购置税按时开征、保证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临时性、过渡性的措 施。采取这项措施,有助于车购费改税工作的平稳过渡。 6.问:交通部门代征车购税,职责与以前有什么不同? 答:车购税目前采取的是国税部门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国税部门 仍是法定的征税机关,交通部门只是受托代理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国税发[2000]211 号文件规定,代征期间,税收政策问题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交通部门只具体负责征收 管理工作。 7.问: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 答:国税发[2000]211号文规定,车购税具体征管程序暂比照车购费的有关规定 执行,因此申报缴税与申报缴费的程序基本一致。具体说、纳税人要带齐车辆价格证 明、纳税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资料,到车辆注册地原车购费稽征机构填写车购税申报 审核表,经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缴纳车购税,代征部门开具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车 购税收据,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并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 专用章”或“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纳税人取得完税证明后,即可将副本交公安 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8.问:以前应缴未缴的车购费如何处理? 答: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购费,在代征期 间,由车购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则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办理车 购费费改税以前车辆相关凭证的丢补、过户、变更、转籍等手续,以车购费档案为依 据。 9.问:车购税的开征标志着车购费完成了它了历史使命,如何评价车购费? 答:车购费自1985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以来已经15年了。15年来,车购费稽 征部门做了大量艰辛的劳动,征收额从开始的十几亿、几十亿到近几年每年征收额近 200亿元,取得的成绩是令人瞩目的。目前全国已累计征收车购费1800亿元,在很大 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使我国公路交通结构和布局在短期 内得到明显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10.问:如何看待这次车辆购置费改税? 答:车购费改税是国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体制,提高财政 收入占GDP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举措。车购费作为国务院普遍强制征 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15年来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 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因此改税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从世界范围看,成熟的 市场经济国家如美、日、法等国,都是通过征税(如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牌照税等) 而不是收费来筹集公路专用基金,因为税比费收入更稳定,也更规范。我们进行交通 和车辆税费改革,就是要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以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为主体,辅 之少量规费的规范化的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筹集分配体系。我们说,交通车 辆费改税是整个费税改革的突破口,车购费改税又是交通费税改革的突破口,车购费 改税工作开局是否顺利,对整个费税改革有重大影响。国税、交通部门一定要密切配 合,加强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费改税工作初战告捷。 (ai2001010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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