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应执行何种开支标准?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我公司原为生产型集团公司,现根据
发展需要,集团公司脱离成为单一的管理型机构,将生产、销售任务完全交给所控股
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仅有少量的管理费、租赁费收入,而大量的管理人员的费用发
生额较大,请问:在此情况下,在计征所得税时,我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执行何种开支
标准,国家对此种情况有无明确的税务政策(并告知条款及具体内容)?
答: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提取标准,国税发[2000]84号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
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
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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