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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房产税答疑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3.问:我公司是一国有企业,进行了住 房改革,已将住房产权的60%卖给职工。请问:(1)这种情况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房产权剩余的40%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3)如不缴,应如何向国资局和地税部 门办理有关手续?(4)如需继续缴纳房产税,国家是否有正式文件? 答:(1)根据财政部财政字[2000]295号文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职 工住房改革出售住房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净损益(出售住房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 外收入(支出)。(2)企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财政机关申报 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统一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向职工开具专用票据,作为 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3)企业出售住房,要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其 价格,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4)企业按上述办法处理出售住房后,不再存在企 业对已出售的房产再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ai2000120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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