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证券流转税制比较研究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证券流转税是对证券流通行为本身以及与
流通交易有关的文书或凭证所进行的课税。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及各自的
国情,各有自己的做法。以下我们试从税制结构、税收负担和税收特点等方面进行比
较分析。
一、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
所谓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有的各单行税收实体法之间的构成,
即一个国家的税制是由哪些税种构成的,在这些税种中哪些税种占主体地位。从证券
流通领域来看,由于可能征收的证券流转税有证券发行税、证券交易税、证券印花税、
证券营业税等,因此,比较证券流转税的税制结构,实际上是分析各国在对证券流
通征收流转税时的税种选择及其最终构成。
从目前各国对证券流转税立法课税思想上来看,主要有征与不征两种做法。
对证券流通征收流转税的理由,是基于传统流转税对商品或劳务流转额的课征。
由于有价证券实质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经营课征流转
税,其立法课税思想与传统的流转税是完全相同的。一般来说,在税制结构中流转税
类占有一席之地的国家和地区,其证券税制中证券流转税也相应占有较大的份额。目
前,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和地区较不征的国家和地区为多,诸如英国、德国、意大
利、瑞典、阿根廷、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等国家,均征收证券流转税。
不征收流转税的,大多为经济发达并且证券市场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比较完善的
国家。其不征收证券流转税的理由,主要是鉴于传统流转税所具有的加大流通成本、
降低流通效率的弊病,为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繁荣证券市场,这些国家都先后逐
步取消了原已课征的证券流转税。美国是这一类型国家的典型代表。
对证券流转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在具体的税种设计上又有不同的选择。具体可归
纳为以下几类:
1、对证券流转只就有关凭证课征证券印花税的
在证券流转领域只征收证券印花税而不征收其他有关的证券婉转我的国家和地区
主要有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香港、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需要注
意的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有关的证券流转凭证,是列入各国已有的印花税税种中的
一个税目来进行课征的。
从证券流转的环节来看,涉及到书据凭证的主要有证券发行环节和证券转让交易
环节。因此,在应税书据凭证的选择上有三种做法:有的国家和地区征收的证券印花
税只选择证券转让交易环节的书据凭证征收,而对证券发行环节的书据凭证不征收;
有的国家和地区征收的证券印花税只选择证券发行环节的书据凭证征收,而对证券转
让交易环节的书据凭证不征收;有的国家和地区征收的证券印花税不仅对证券转让交
易环节的书据凭证征收,而且对证券发行环节的书据凭证也征收证券印花税。
从证券的种类来看,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转让交易的有价证券品种是多
种多样的,如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各种受益凭证、各种不记名票据、各种期货合
同、期货选择权证等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各类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交易书据
和凭证都选择征税,而对政府发行的债券则基本免征印花税。
2、对证券流转只就证券转让交易课征证券交易税的
在证券流转领域只就证券交易额课征证券交易税而不征收其他有关的证券流转税
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瑞典、比利时、韩国、南非等。各国征收证券交易税都是作为一
个独立的税种专门立法课征,而非象证券印花税和证券所得税那样并入相关已有的税
种中来课征。
3、对证券流转的各环节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的
由于证券流转所涉及的环节主要有证券的发行、证券的转上交易和证券的经营,
因此,可以课征的证券流转税包括有对证券书据凭证课征的证券印花税、对证券转让
交易课征的证券交易税、对经营证券业务课征的证券营业税、对证券交易所课征的交
易所税等。一些国家考虑到证券流转税结构的合理性和证券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往往
选择多个证券流转环节进行课征。
目前,同时对证券流转的各环节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节征税的国家主要有日
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
二、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1、纳税义务人的比较
证券流转税,包括诸如证券交易税、证券营业税、证券印花税,在确定其纳税人
时,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只选择卖方作为纳税人;还有一种做法是选择买卖
双方作为纳税人。
只以卖方作为证券流转税的纳税人的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
这种规定使得投资者在卖出有价证券时,考虑到因征税而增加的证券交易成本,会
慎重作出投资决策,延长其证券的持有期,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证券市场过度
的投机活动。而买进有价证券因不须承担证券税负,降低了投资者投资成本,可以起
到鼓励投资之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这种办法来规定证券流转税的
纳税人。
以买卖双方作为证券流转税的纳税人的,这种规定由于会使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都增加,特别是买方被动增加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资本的正常流动,实为弊多利少,
因而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如瑞典。
2、税率的比较
在现行税制里,常用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相对而
言,使用累进税率的税收负担比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要重;使用比例税率的税收负担
比使用定额税率要重,特别是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形下。在传统流转税中,由于其征税
对象量的大小不能代表纳税人纳税能力的高低,一般不可使用累进税率。因此,在证
券流转税中,其税率形式主要有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根据需要又可分为单一税
率和差别税率。
在证券流转税中采用定额税率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
亚等。如新加坡的印花税规定,在转让交易有价证券时,有价证券的受让方应该缴纳
转让合同的印花税。其适用税率规定为每1000新加坡元(或不满1000新加坡元)征收1
新加坡元印花税。马来西亚有关税法规定,每笔金额满1000马来西亚元的证券交易,
在送请注册登记时,应该缴纳3马来西亚元印花税。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的证券印花税
也是采用定额征收。
在证券流转税中使用比例税率的几乎遍及所有开征证券婉转税的国家和地区。具
体使用时,有的是规定统一的单一比例税率,有的则是根据不同的证券种类规定高低
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如韩国和新加坡的证券交易税税率就分别规定为0.5%和0.2
%。而日本的证券交易税则是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实行“两种三档”比例税率,区分
不同的纳税人就不同的证券种类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
3、税收优惠的比较
从各国证券流转税税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有税收优惠政
策。或是对某种特殊的证券、或是对某种特殊的行为,甚至可以是对某类纳税人;其
采用的形式或是规定免税,或是规定低税率。如日本的证券交易税规定,对短期国债、
国民储蓄债和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转让的有价证券,给予免税。而有的国家会出于
其他的目的而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如英国的印花税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予以免征证券印花税。税收优惠有时是以规定低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的。如日本对债券
交易征收的证券交易税的税率规定为万分之一和万分之三,远比对股票的万分之十二
和万分之三十要低。
三、税收特点的比较分析
1、课征制度的比较
课征证券流转税的各国在税收课征制度的选择上有两种做法:一是单独设立税种
课征;二是并入相应的税种课征。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一般都是单独设立有关的税种
课征。诸如瑞士的证券发行税、英国的资本税、法国的登记税、日本的证券交易税、
阿根廷的证券转让税等,均是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单独设立课征的税种。而对证券
的经营和证券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凭证等,则是利用已有的税种,将其并入作为各相应
已有税种中进行课征。如各国的营业税,一般都将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经营活动作
为其征收范围,对其经营毛收入征收营业税;各国的印花税也都包含对证券凭证的课
征。
2、征管方式的比较
税收征管方式包括有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为使证券税收的征收管理方便和
有效,各国均结合其证券市场的特点,针对不同的证券税种选定适合的税收征管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税和证券印花税,因其纳税人的分散性和交易行为的不连续性,如果
采用自行申报方法征税,不易监管和控制。所以,各国一般均采用代扣代缴方式进行
征收管理,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或者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证券交易税和证券印花税,如
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是如此。对于证券营业税和交易所税,因其纳税人相对固
定和明确,易于采用自行申报的方法来征收管理。所以,开征了此类证券流转税的国
家和地区一般都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税收管辖权的比较
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之分和中央管辖权、地方管辖权
之分。在各国证券流转税制中,有的将其归属中央(联邦)管辖,有的归属地方管辖,
有的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辖。不过,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将其纳入中央税(联邦税、
国税)范围内,其税收收入归中央(联邦)所有。如英国、日本、德国、印度、墨西哥
等。只有少数国家将其划为地方所有或中央地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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