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2000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
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202号),就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
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货物出口的,如能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
办理出口退税。
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
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 008号和财税字1997 014号?
文件第1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点评]:在此《通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第三条虽然规
定了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
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收购货物出口能否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此《通知》对上述问题作了明
确规定。符合规定享受退税的企业应该抓紧时间,将2000年的有关业务及时办理
退税。
[回放]:2000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财税字?20
00?125号),就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
一、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
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点评]:这一政策的出台,起到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
健康发展的作用。这对房产部门和出租房屋的个人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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