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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问:因为个人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 经济损失,并且已经立案审查完毕,请问该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   答:纳税人应对发生的损失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核销,并填写“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审批表”或“流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连同以下资料在年度终了15日内报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批:1.资产清查盘点资料;2.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坏账原因说明; 3.公安、司法及有关部门对资产损失的鉴定证明材料;4.采取防损措施;5.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当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资产损失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税务人员会深 入到企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在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报县(区)级 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或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年终一 次的审批工作应在汇算清缴所得税前结束。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被扣除。具体 的审批权限为:企业资产净损失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不 超过100万元的,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报省税务局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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