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返还的货物保险费应如何处置?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问:某公司支付的货物保险费,在年末保
险公司返还给该公司一部分。请问这部分如何处理? 可否以奖励形式发给职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
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保单位收到保险
公司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本单位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的地方还规定对无赔款的投保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奖励防灾安全作出贡献的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在当地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的额度内,在成本、费用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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