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冲红案,税务部门是否有规定?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2000年6月和9月,中心医院从我公司
购买一批药品,我公司已根据客房要求开据普通发票,药品也已运抵对方单位,并入
对方财务帐。2000年9月,由于药品原因,中心医院要求退回部分商品,我公司根据税
法规定,要求对方单位(1)退回原发票(2)由对方单位到所在税务部门开据退货折
让证明单,我公司据些开销项负票。此后该医院把原发票退回我公司,我公司在开符
合税务局规定的前提下,用普通发票红冲回,但该医院又要求把原发票(普通发票正
票)及红票(变通发票负票)一并交于医院,我公司认为此要求不符合税务有关规定,
现双方未达成解决方案,特咨询有关专家是否有税务局有关普通发票冲红票的有关
文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开具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
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另,你公司销售给中心医院的药品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发生的退货
或销售折让应按国税发[1993]15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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