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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在相关费用科目中列支修理费?

录入时间:2001-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2001信息】 问:科研事业单位已经按照固定资产一定 比例计提修理费后,但提取额不足以支付日常大中小修理,是否还可以在相关费用科目 中直接列支修理费。请提供文件依据。 答:固定资产修理,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和间隔时间的长短,分为大修理和日常 修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发生的费用多,修理的 次数少,其目的是恢复固定资产的使用能力。日常修理特点是:修理范围小,间隔时 间短,发生的费用少,修理的次数多,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的工作状态。 依据固定资产的修理的特点,对不同的修理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其核算方法有: 1、直接作为当期的支出处理。如果修理支出的费用较少,为了简化核算,可将发 生的修理费用全部记入当期的有关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2、通过“专用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修理支出的费用较多,为了均衡各期的 费用,可将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专由基金开支,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材料”等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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