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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1-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1信息】 问:我镇中学于1999年11月兴建6个门面, 坐落于校内,属内部食堂,校方提供经营场所及房屋,由6人承包经营,水电费自 理,年承包费53700元,于2000年3月一次性交清。这种承包件质带有特许权的收入 (校方规定学生必须在校内进餐),但合同又没有明确管理费、房租费的金额,账面上 也未实际反映管理费、租赁费,只注明是承包费。请问这种承包费是否全额征收房产 税? 答:来信反映你镇中学将门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并同承包方订立了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湖北 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书上没有确定由承租方代为 履行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应由承租方缴纳;凡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书上没有确定由 承租方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应由出租方缴纳;其计税依据为租赁收入。从 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应按承包费全额征收房产税。(k200101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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