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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电维修应缴哪些税费

录入时间:2001-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1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家电维修,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向 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另外还应向地税部门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 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个人所得税按照在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应向当地 税务部门咨询。(k200101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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