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铝合金门窗建房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0-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2000信息】 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对某一建
筑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办公楼一栋,工程承包额为450万元。该工程已决算
完毕,并已按承包额的3%缴纳了营业税。其中,自制铝合金门窗用于该建筑工程,
金额为42.4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2.4万元。
根据国税函[1997]18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无论其
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如何核算,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
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
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因此,建筑公司自制的铝合金门窗用于建筑工程既征收营业
税,又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a20001227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