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谁纳税?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黄某欠缴两个月税款后,私下把店面
转让给了刘某,但刘某使用的仍是黄某的营业执照相税务登记证。请问,谁应补缴这
两个月的欠税呢?
答:这应视实际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而定了。如果实际经营者没有在法定
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
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实际经营者与原业
主则为共同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则可以向其任意中的一人追缴其税款,甚至依法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实际经营者已重新办理营业执照,那么,
税务机关只能以原店主本人为纳税人,而不能把原店主的欠税向实际经营者追缴,
原店主的欠税只能向原店主追缴。(aa20001018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