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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价造成的差额不属于坏账损失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最近,石家庄市国税局在审查一建安企业 申报的“坏账损失”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的“坏账”数额很大,经调查得知,这是因 为前几年该单位实行“产值与奖金挂钩”的政策,造成该企业在承接一项工程后随施 工进度虚高报价,待该工程竣工决算后造成决算价格低于报价,而财务上又按报价进 行核算,造成很大差额,财务人员欲把这一差额作为“坏账”申请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 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 账款”。因此,该企业因虚报价造成的差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坏账损失,不应税前 扣除。(aa2000112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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